深圳车船税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车船有: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节约能源车、使用新能源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车型目录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5.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不征车船税。
6.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以上减免税车船纳税人需要办理减免税证明的,应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根据车船税法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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