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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销标准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机动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使用年限(年)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汽车载客营运出租客运小、微型860
中型1050
大型1260
租赁1560
教练小型1050
中型1250
大型1560
公交客运1340
其他小、微型1060
中型1550
大型1580
专用校车1540
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60
中型客车2050
大型客车2060
载货微型1250
中、轻型1560
重型1570
危险品运输10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1230
专项作业有载货功能1550
无载货功能3050
挂车半挂车集装箱20
危险运输品10
其他15
全挂车10
摩托车正三轮1210
其他1312
轮式专用机械车50

 

 

 

温馨提醒

1.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2.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3.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