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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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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8 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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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局出台了新的劳动保障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月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也就是所谓的临时工。近年来,伴随着劳务派遣市场的红火,临时工同工不同酬、遇到麻烦就被单位推出去做挡箭牌等乱象,屡见不鲜。

  长期以来,我国劳务派遣市场不够规范,乱象丛生。由于门槛太低,一些原本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浑水摸鱼不规范经营,扰乱劳务派遣的正常市场秩序;在部分行业和地区,本该是补充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却成为主要的用工形式,打压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的问题颇为突出。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而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在打“擦边球”,劳动监察部门很难处理。而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则属于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岗位上使用。其中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最模糊,也就成了劳务派遣的主力军,被统称为临时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10%的比例限制释放了一个积极信号,今后劳务派遣将得到逐步规范,尽管实际操作起来还有不少困难。除了劳务派遣过多过滥问题,舆论对劳务派遣的最大担忧还在于同工不同酬,以及屡见报端的出了问题都推给临时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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