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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赴港澳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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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1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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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省常住户口人员,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二)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三)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七年后的,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后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四)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类别(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的,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不能多种类别一起申请。

  二、申请手续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性居民子女申请填写《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二)提交申请人及其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三)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四)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五)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2份,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交验原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其意见并签名盖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需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3、大中专院校,中学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的,要提交与相关出生证明资料,如确无法认定的,作DNA检验;作DNA检验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检验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是补办的,要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

  3、对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期间因各种原因回到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前往港、澳定居时间的,须提供能证实其父母早年在港、澳定居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