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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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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0 14: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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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配售

  第十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安居型商品房年度配售计划。

  第二十条安居型商品房的配售,由安居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居型商品房具备配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拟定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配售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时间等;

  (二)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购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安居型商品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售。但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城市更新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在册轮候人配售;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售。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售范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售方案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安居型商品房配售面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2至3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65平方米左右;

  (三)4人及以上家庭配售建筑面积标准为85平方米左右。

  在册轮候人可以自愿购买低于其家庭人口结构对应建筑面积标准住房,但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安居型商品房配售方案,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网站、本市或者本区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第二十六条符合配售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购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认购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售方案公布当天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认购申请人数量、本批安居型商品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购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定比例的房源,定向配售给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规定的在册轮候人。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入围户数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购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购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购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配售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自动编配安居型商品房房号;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选房方式。

  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对选房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选定住房后,认购申请人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当场缴纳认购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书面承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申购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有权解除认购协议书,并不予退还认购定金。

  选房过程中,认购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当场缴纳认购定金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入围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购申请人依次递补。

  第三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选房结束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选房情况书面报告市主管部门。选房结果在市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网站公示15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缴纳认购定金、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认购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安居型商品房申购条件,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认购人依法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在收到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解除与认购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认购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缴纳的认购定金抵扣购房款。

  第三十三条认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到两次的;

  (三)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的。

  第三十四条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买卖合同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入围名单内的全部认购申请人认购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以依序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出售。

  第三十六条每一家庭只能拥有一套安居型商品房,发生结婚、赠与、继承等情形而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回购多出的安居型商品房。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