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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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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9 0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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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带来的是《深圳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关注此问题的深圳市民可以关注本文!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老旧住宅的居住品质,推进无障碍设计建设,方便市民生活,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481号)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10]67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满足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已纳入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近期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二条 加装电梯,应以梯号或栋为单位申请,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本栋或本单元(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相邻住宅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的,经申请人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装电梯的费用可以多种方式由业主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可依据相关政策申请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三)专有部分业主的住房公积金。

  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楼层为权重的方式分摊:第8层权重设为6,第7层权重设为5,……第3层权重设为1,第2层权重为0,首层可获适当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业主出资金额的平均值。

  第五条 申报加装电梯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辖区的规划国土委管理局(下称管理局)申报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需提供资料为:

  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

  4.本栋或本单元(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就电梯建设申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由申请人配合管理局在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公示7日,公示内容包括本栋或本单元(本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就电梯建设申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方案设计图纸及现场施工放样。

  (三)公示无异议或已妥善处理反馈意见后,申请人向管理局申报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需提供资料为:

  1.本栋或本单元全体业主已就电梯的建设(包括水、电、气管道的迁改)、运行、保养、维修、使用管理责任主体,以及对部分业主的补偿方案,已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2.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四)开工建设前,申请人应到辖区建设部门申请加装电梯的开工批复。

  (五)施工完成后,申请人应通知辖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应到管理局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到建设部门办理竣工手续。申请人也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联合验收。加装电梯工程明显未按已批准图纸施工的,在申请规划验收时管理局可要求其提供测绘报告。

  (六)所装电梯,应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使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应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在加装电梯建设过程中,不得趁机对原有住宅进行违法改扩建。

  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严格控制侯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所必要的面积核定。

  第七条对因加装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视为增加容积率,免收地价,不用办理用地补充手续,不办理房地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