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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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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1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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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带来的是在深圳注册的公司,要办理内资有限公司新设合并登记的申请材料,包括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具体请看下文!

  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有限公司。

新设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点击下载:《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各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原件1份);

  4、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合并协议(原件1份);

  6、登报已满45日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7、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书(原件1份);

  8、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9、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1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12、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1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14、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5、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1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被新设合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登报已满45天的合并公告(原件1份);

  5、各合并公司订立的的合并协议(原件1份);

  6、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