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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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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8 1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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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深圳办理公司注册商事登记,第一步需要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完成这步骤之后方能进行公司注册。名称预先核准办理可以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条件、材料准备、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法律效力等内容请参看本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十七条。

  点此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2013)

二、办理条件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