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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深圳市内自主产权房公积金提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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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21:46:10
【我要纠错】

  6. 我的问题比较多比较麻烦,感谢耐心回答

  发布内容: 本人于2008年12月购买双拼房(两套),购房合同和发票日期为2008年12月,契税和房产证日期为2009年11月,现在能否按住房消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能,是否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夫妻两人每月存缴金额合计3000元,还贷金额为2000元。公司从2009年5月开始补缴公积金,个人从2010年12月开始补缴公积金,账户余额为30000元,是否可以先一次性提取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还贷的额度,此后,再和公积金中心签订还贷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进行每月提取?

  回复内容: 您好!职工购房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职工的还贷行为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公积金职工的,职工也可申请还贷提取公积金。按照您的描述,职工申请还贷提取时,可先申请一次性提取2010年12月起的可提取额(非按月委托还贷提取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此后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还贷提取协议,进行按月委托还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