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2、业务发展报告;
13、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1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时间: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流程:
(一)申报受理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每项材料及其运营的网站进行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或者运营行为,应当一次性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及时整改。
(三)申请编号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表填写省内的三位数编号并加盖公章,上报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由文化部市场司进行统一编号,并下发全国编号。
(四)制作许可证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文化部要求的标准规格和统一编号制作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复印件上报至文化部备案。
(五)公示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本部门网站对同意设立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