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居民身份证立即写1份书面遗失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单位(年级、专业)、现住址、身份证号以及遗失时间、地点、原因。以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名盖章 后,携带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和户口到保卫处户籍科签署意见。
二、持遗失报告和以上证件自行前往派出所户籍室报失,报失期间应积极寻找。
三、从报失之日起3个月仍未找回的,应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补办新证。
四、补办居民身份证具备的资料和手段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遗失报告,并有派出所挂失登记记录;
(二)户口本;
(三)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五、补办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回保卫处户籍证件科;
六、补办新证3个月后,应携带户口本到保卫处户籍证件科领取新证,届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一)户口本;
(二)收费收据;
(三)补办居民身份证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