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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保人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人群,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问:参保人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怎样的比例转移?

答:(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后是否办理退保手续?为什么?

答:不可以办理退保业务。因为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转保有哪些好处?

答: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帐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这样,退保人退休时会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权益受到损失。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

问:《转移办法》对参保人的有利之处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养老关系随人走,在那里参保都管用,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 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共济基金,转移的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三是转移接续办法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干,养老保险还可以和新农保相衔接。

问:《转移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转移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入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以来参保的共济金也一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