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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主要为您解读了深圳养老保险最新政策,选取了网友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并通过引用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解答,方便您的阅读与理解,减少您花费的时间。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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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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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养老保险的参加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

2.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4.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6.个人缴费人员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本文整理自: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