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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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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9 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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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前户籍迁出本市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出。领取养老金后户籍迁出本市的,不再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仍继续在本市领取养老金。

外地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前户籍迁入本市的,其在原户籍地的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并转入本市,按本市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外地迁入人员,不再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已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领取,也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可以经本人申请,将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基金管理。

(1)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

(2)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基金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三)经办管理服务。

1.市社保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制定经办办法,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体系,承担居民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3.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建设支撑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信息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其他。

1.重复参保的处理。

居民不得同时参加两份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重复参加的,应选择参加其中一份社会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本息、缴费补贴本息分别退还本人和财政。

2.重复领取定期社会养老待遇的处理。

居民不得领取两份以上的定期社会养老待遇。重复领取的,应选择领取一份社会养老待遇;未选择在本市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其在本市享受居民养老金的资格取消,并应退回其已重复领取的居民养老金。

3.骗领、多领养老金的处理。

居民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亲属应及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应退回多领取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居民养老金的,应退回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指纹采集与验证管理。

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居民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提取居民的指纹。养老金领取者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本人的指纹。

养老金领取者每年应提供1次当年的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养老金领取者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延迟期间停付的养老金。

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养老金领取者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养老金领取者无法提供指纹的,应按市社保机构的要求每年提供有效的生存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