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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长期签证办理攻略 (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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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9 17: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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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泰国长期签证包括居留证,投资者暂时居留证,退休人员居住不满一年申请。这几种都有不同的严格的申请条件,还要有一定的银行存款才能进行申请成功。

  泰国长期签证要求:

   A.泰国居留证

  1. 泰国居留签证申请

  (1) 申请居留者资格

  -----护照须有暂居留签证(NON-IMMIGRANT VISA)。

  -----曾获得一年之一段时间内一段时间内暂时居留准证,在申请前须连续居留不少于3年。

  (2)接受申请日期

  每年接受申请之时间并没有固定性,因此法律须先经国务会议批准再由内政部规定接受入境居留之外国人人数,再正式颂接受申请,接受申请期间,均规定在该年之最后一个工作天截止申请。

  (3)申请地点

  申请者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一指挥处(301室)接洽,地址:曼谷萱蒲巷,电话:287-3117或就近至各地移民局申请。

  (4)申请时必须具备之证件,分成各种理由:

  -----从事业务或工作。

  -----从事于投资。

  -----学术家或专业人员。

  -----为照顾泰国籍之妻子或子女。

  -----为获得泰国籍丈夫或父亲之监护。

  -----为获得已获批准在泰国居留之丈夫、父亲或儿子之监护或照顾而来泰国居留。

  -----为退余后闲居生活。

  询问其他详情或索取申请文件清单,请迳向第三条中所示之地址接洽

  备注:外国人须亲自前往申请,因申请时申请者须在职官面前盖印手指纹及作口供。

  B.在泰国投资不低于3百万铢者之一段时间内一段时间内暂时居留申请

  1.申请者所具备之资格

  1.1 护照须有一段时间内一段时间内暂时居留签证(NON-IMMIGRANT VISA)惟不限制签证之类别五号码。

  1.2 须有证明文件,证明自外国汇入泰国之资金不少过3百万泰铢,由申请之外国人在外国源头汇来,或申请者收到外国汇来之资金。

  1.3 证明将不少过3百万铢资金,在外国汇来之后移作投资之证件,无论是属于一个事由或数个事由合计均可。

  (1) 须在国营银行(泰京银行,储蓄银行,农合银行,叻达纳信银行,京华银行,京都银行,平民住宅银行)作定期存款。

  (2) 购买由人民人民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业公司公司发行之公债券,须直接向各该人民人民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业公司公司购买,或向获得该人民人民政府机关或国营企业公司公司授权之代理商购买。

  (3) 从业主购买大厦,公寓,依照业主向土地厅登记之价格购买。

  (4) 移民局认为对国家有益之其他方式投资。

  2.申请地点

  属于亚洲地区国籍之外国人,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二指挥处第二组,电话:287-3905号申请。属于欧洲地区国籍之外国人,可至移民局第一科第二指挥处第二组,电话:285-5143申请,地址:曼谷沙谷县萱蒲巷门牌507号。内地各府可就近至各地移民局呈文申请。

  3.申请时必须具备证件及应缴纳规费

  3.1 延期居留申请表格(多摩7表)。

  3.2 尺寸4x6公分半身相片一张。

  3.3 护照副本。

  3.4 第1.2项与1.3项任何一项证明文件。

  3.5 呈文申请规费,每人5,000铢。

  4.呈文申请之审查及完毕期限

  4.1 第一年申请,审查时间在15个工作天内完毕。

  4.2 以后各年申请,审查时间在30个工作天内完毕。

  5.申请批准条件

  5.1 外国人须连续维持投资,如欲改变投资方式,须以书面先行申请,获得当局批准后始可变更投资途径,而且此项已获批准之变更投资途径须连续进行。

  5.2 在获得批准之后,须将第1.3项之证件向职官出示,日期为150天至180天。

  C.年龄满55岁以上外国人进入泰国暂居每次不逾一年之临时居留入境签证申请(NON-IMMIGRANT VISA代号O-A)

  申请NON-IMMIGRANT VISA代号O-A之入境签证,有两种方法可行,即在外国申请或在泰国境内申请。

  1.自外国申请之情况

  1.1 外国人可至驻外国之泰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应具备之证件如下:

  (1) 申请签证表格。

  (2) 护照副本,或代替护照之证件,有效期1年6年月以上。

  (3) 备有银行存款折合泰币不少于800,000铢或每月所得不低于每月65,000铢之证明文件,或有银行存款及[(每月/收入)x12]合共不少于800,000铢。

  1.2 外国使领馆在接获申请后,将寄送第一项之证件交由移民局审查。

  1.3 移民局审查后于7个工作天内通知外交部外国人事务与签证局以通知有关之外国大使领馆知照。

  2.在泰国境内申请之情况

  (1) 由医院或疗养院负责代为申请。

  (2) 由移民局认可之机构或单位代为申请。

  (3) 由外国人之父母,配偶或监护下子女家庭成员代为申请。

  上述三种情况下之申请,须向曼谷萱蒲巷移民局办事处第一科第一指挥处第三组(303室)电话:287-4948号呈表申请。

  应具备之证件如下:

  2.1 由医院或疗养院代为申请

  (1) 医院与疗养院呈请签证之书面呈函。

  (2) 护照副本或代替护照文件,有效期不少过1年6个月以上。

  (3) 银行存款折合泰币不少于800,000铢之证明文件,或每月获得薪津不低于65,000铢之证明文件或有存款与[(每月/收入)x12]合共不少于800,000铢之证明文件。

  2.2 移民局认可之机构单位代为申请,并呈送-如医院或疗养院代为申请所需之各项证件,如第2.1项所示。

  2.3 外国人之父母,配偶及合法子女可代为申请。

  (1) 呈送依照法律规定之农行成员证件,并须由官文作公证证明。

  (2) 呈送-如医院或疗养院代为申请所需各项证件,如第2.1项所示。

  备注:审查后将在7个工作天内通知审查结束。如经批准,将通知外交部,以通知该外国人将前往签证之驻外使领馆,转告该外国人依照规定汇款,及出示汇款证件或出示将携带款项进入泰国之证件,以便获得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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