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