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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程  序

  1.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时  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法律效力
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解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