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对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的处理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材料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申请表格 DJ01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申请受理机关 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程 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