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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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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9 1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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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
对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的处理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条  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材料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2、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程  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