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本市居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出生入户须知
一 入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二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国外出生的子女,由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发出《办理户口通知》;
2婴儿国(境)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
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