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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策内出生婴儿入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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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15: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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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户口―新生儿入户―政策内出生婴儿入户须知

  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直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1998年7月22日至2003年8月6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的非超生子女,一直未申报过户口的。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