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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违章车辆认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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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2 1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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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宝安、龙岗两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含龙华新区)、《关于加强电动力二轮车交通管理的通告》,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查扣、收缴了一批违法上路行驶的各类摩托车(含燃油助力车,下同)、电动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局拟对查扣、收缴的摩托车、电动车进行公开集中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1日期间查扣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或驾驶人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八种证明文件(①行驶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保险标志;④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⑤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⑥车辆使用税证明;⑦摩托车、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摩托车、电动车所在单位证明;⑧摩托车、电动车所有人资料与行驶证登记不符的,须提供购买摩托车、电动车有效原始发票等凭证),在本公告期内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派出所按规定程序办理认领审批的相关手续。

认领时间2014年2月22日——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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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摩托车、电动车车主或驾驶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有效证件或未到扣车单位办理认领手续的,我局将对相关车辆依法处理。

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筹)

20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