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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了解医保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今天小编给大家详细解读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保卡使用的时效范围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新《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二、医保卡可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待遇及规定的其它医疗待遇。

  

  三、医保卡支付范围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在职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其住院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在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门诊时,因病情需要并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或治疗,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和治疗项目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在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的诊疗时,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按进口普及型价格支付50%。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参保人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器官移植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四、不能享受医保卡的情况和范围:

  1.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自行到国内其他城市,或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诊治的;

  (二)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伤、自残、酗酒、斗殴或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

  (七)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2.参保人使用以下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挂号、院外会诊、特需医疗服务等服务项目;

  (二)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健康体验、医疗咨询、预防保健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三)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光子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四)非基本医疗保险偿付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五)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除肾、骨髓、角膜等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八)气功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九)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十)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十一)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诊疗项目。前款所列的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规定,并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的需要和医疗技术发展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自购药品的,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四)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