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的说明
一、出台的必要性
我市1997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其后,国家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2002年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国家和省的失业保险条例均是按参保人缴费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而我市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与其抵触的地方法规必须修改或废止,因此,市人大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同时授权政府在实施后6个月内制定配套的规定。为解决我市原失业保险条例按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待遇与国家和广东省按缴费年限计算待遇不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需出台《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拟分三段来认定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问题。
1、第一段为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之前,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我市1997年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国家1999年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我局拟放宽到按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的时间,对于深圳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1999年国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时参加了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第二段为国家出台《失业保险条例》后,至2013年之前,职工在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根据该规定,我市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失业保险领取期限。由于原条例规定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且只有本市户籍人员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贯性,《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对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不管的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连续工作年限,也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非户籍员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和享受待遇的范围,因此非户籍员工从2013年起按其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3、第三段为2013年我市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后,按规定以参保人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国家《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后,对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的缴费年限转移时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无论深圳户籍人员还是非户籍人员,只要是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从市外转入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我市均予以认可,可与在我市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相关链接
关于《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