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凡来深圳就业的外国人均纳入劳动管理。各用人单位和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合法就业。对未经批准,私自聘用外国人在深就业的用人单位和非法在深就业的外国人,市劳动、公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方便各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现将有关程序说明如下:
一、初次就业申请审批程序
1. 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申报和审批手续。
2. 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提交就业申请材料,领取《受理申请回执》,经批准后凭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 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 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 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应提供的材料
1. 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必备材料: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
(3)健康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2.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必备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及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要求相片规格为二寸,一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一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及费用
1.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2. 《外国人就业证》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
3. 调配费缴纳:经批准同意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须按粤价[2002]39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每人每月10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并领取就业证。
四、就业延期申请审批程序
1.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2. 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
3. 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其复印件;
(2)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及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及就业申请人就业证。
4. 就业证延期办结时限为4工作日。
5. 调配费缴纳:经批准同意延长就业申请的用人单位,须按延期期限一次性缴纳调配费(标准同上)并领取就业证。
6. 用人单位在办毕外国人在深就业延期手续后,应持就业证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签证延期手续。
7. 材料要求:(1)书写工整、据实填报;(2)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3)复印件要求内容完整、字迹清楚;(4)用纸规格为A4。
五、就业证注销程序
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应持单位证明及《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登记本(B)》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就业证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