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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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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14: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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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无房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以上所述年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月30日。

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下同)。

2、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及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扩大试点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

①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②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①、②款所列年龄条件,以2013年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或所在单位、市区两级政府提供住房等具有租金优惠性质的住房。正在本市领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及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即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