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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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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 09: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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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补贴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进行,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学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学位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受委托学校需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受委托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学年结束后30天内向社会公布下学年受委托学校名单。

  第六条 各区按小学不超过每人每年5000元、初中不超过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学位补贴(以上学位补贴已包含我市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

  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最高补贴额度为其收费标准。受委托学校的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家长缴交。

  受委托学校仍可根据本校的服务内容向享受学位补贴的学生收取餐费、校车费、校服费、住宿费等自愿选择的代收费项目的费用。

  学位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区财政学位补贴的学生,其学位补贴标准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与我市义务教育免费对象资格审核一并进行。

  第八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齐受委托学校提交的学生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学生名单送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教育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九条 市、区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学位补贴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监管。

  第十条 受委托学校若有弄虚作假或使用补贴资金不当的,从下一年起三年内取消各类奖励和资助资格,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查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