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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港澳通行证签注种类其他类Q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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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9 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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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对象

  (一)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暂时居住在深圳)。

  二、申请条件

  (一)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二)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深圳居民申请赴香港。

  (三)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暂住在深圳,申请赴香港或澳门。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须在申请表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并在申请表背面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主管单位意见和加盖主管单位公章,或另外提交审查批件(需注明同意办理Q类签注)。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或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新办证件的相片要与该回执一致)。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如申请人尚未取得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回执(回执上须贴相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申请;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申请办理赴港澳三个月签注的,通行证有效期须大于申请日期3个月加20天;申请办理赴港澳一年签注的,通行证有效期须大于申请日期1年加20天。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因奔丧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深圳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深圳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在深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五)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已满60周岁可由其子女或被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同一本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其他类签注的申请人,可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他情形均需本人亲自申请。

  (二)其他(Q)签注种类分为一年一次、一年二次、三个月一次、三个月二次签注。申请人每次去香港或澳门逗留时间不超过14天

  五、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罗湖区解放路4016号)

  六、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20元

  二次有效签注 40元

  八、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96897、95000100。

  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gdcrj.com(省厅)或http://www.sz3e.com(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