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二条 市教育局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立深圳市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各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全面领导高校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审核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聘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等组成,每届任期3年,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审核意见。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审核实行等额评审,由评审委员会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普通高等学校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审核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审领导小组主持,全体评审委员参加。评审委员会向各评审委员介绍情况,向各评审小组宣布工作程序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分组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集中讨论。评审过程中,可适当安排各小组间的交流讨论。
第九条 评审委员对各普通高等学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按照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三)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评审小组发现普通高等学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应报请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由日常工作部门通知其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审核材料;发现下列第(三)项情形的,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一)评选程序违反规定的。
(二)所提供的审核材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的。
(三)推荐的候选学生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的。
第十一条 各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评审领导小组。
第五章 材料报批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教育局向教育部上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经教育部评审并批复后,由各高校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根据市级评审工作需要制定,各高校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