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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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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1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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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2012年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要求,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现就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受理时间

  从通知即日起至2013年1月1日《规定》正式施行前为受理时间,我局在2012年12月31日(含31日)后将停止受理补缴失业保险费申请。

  二、补缴的对象、时段和标准

  补缴对象:非本市户籍职工

  补缴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补缴标准: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为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为1个百分点)。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3%=39.6元(单位:26.4元/月,职工个人13.2元/月);2012年2月起每月补缴:1500×3%=45元(单位30元/月,职工个人15元/月)。

  三、补缴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补(退)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补缴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含工资表等会计做帐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