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深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9月起,我市对以下个人缴费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40元:
一、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
财政补助对按月和按年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实行实时抵减,对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年划入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