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数量及审批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申请条件
(一)合法取得房地产证;
(二)房地产证遗失;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材料(应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与其他登记申请表》,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特区外由辖区分局办公室提供,或在互联网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受理。
审批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批,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审批。
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刊登公告→申请人交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证》,有效期限在《房地产证》载明。
审批的法律效力
补发的房地产证与远房地产证具有同等效力。
收费
有,收费标准:80元,5元贴花。
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