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条件
夫妻分居类:配偶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且符合合并为家庭户条件的;户内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一并申请。“合并为家庭户条件”具体是指:被投靠方属代管户人员或空挂的不予受理;被投靠方属集体户人员而该单位不同意接纳的不予受理;被投靠方户口在他人家庭户中,户主同意接纳的,可以办理.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
3、老人投靠子女类:成年子女与父母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申请投靠子女生活的;老人双方都是本市户口,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可一并申请;老人一方是本市户口,符合年龄条件的,可以申请。
4、房产变更移居类:实际居住的自有合法住宅类房产与户口分隔在特区内外的;申请人是业主的,业主同户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申请;业主不是深圳户口,但其直系亲属(指业主的父母或配偶或成年子女)是深圳户口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移居到该房产内,申请时同户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一并申请。
5、集体整户移居类:单位集体户因单位登记注册地搬迁需整户迁移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要求用A4纸竖向复印。
1、夫妻分居类: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则提供收养登记证)。
3、老人投靠子女类:申请人及该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该子女房产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老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该子女房产证上只登记配偶名字的予以认可,但需额外提供结婚证。
4、房产变更移居类: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申请人是业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房产证指市政府、原宝安县政府国房局(原国土局)、宝安区、龙岗区政府签发的正规住宅类房产证,“红本”、“绿本”均可,其中当事人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可以购房合同及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替代。
5、集体整户移居类:集体户户口簿原件,注册登记地址已经变更过的注册登记证书。
三、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在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