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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府购买社工服务资金使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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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 15: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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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社工服务机构:

  近年来,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总体成绩显著,以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的形式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纷纷给予办公设施、设备及业务活动经费对岗位社工进行支持, 同时,部分社工机构对专项业务活动经费管理不善,随意性较大。经统筹研究,为切实提高社工的薪酬待遇水平,在政府购买经费标准未进行统一调整前,现将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经费的开支标准进行调整(岗位社工和项目社工同等适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获得国家初级助理社工师资格证书的一线社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指导价提高至4700元/月(机构最多只能下浮5%, 除基本工资外,含机构和社工个人应缴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绩效奖金、高温补贴、工龄工资、证书补贴、学历补贴等各种福利开支在内),未获得证书的可下浮10%—20%;如有机构原定社工薪酬待遇实际高于此指导标准的,不得降低。

  二、机构下浮社工工资部分,要全部用于全体社工福利待遇开支和专项团队活动,禁止用于机构管理费用支出。

  三、原定每年每人6000元的业务活动专项经费调整为2400元/年,用于社工开展个案、小组、社区活动购买活动用品等开支,实际开支需超出部分,由机构向用人单位争取支持解决。

  四、初级督导工资、督导助理补贴暂不调升,待下一步统一调整。

  五、平均工资指导价是指机构总体开支社工薪酬时要遵循的总体标准,并不要求每名社工工资平均,允许各机构根据社工主观条件和社工工作客观情况予以上下浮动,制定本机构薪酬进阶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

  六、各机构应尽快根据以上规定修改制订本机构的社工工资待遇方案,征求全体社工意见确定后公布实施,同时报我局社工处备案。

  七、各机构首先要满足以上支出标准,剩余部分才能作为机构管理运行费用列支,不够部分由机构举办者出资予以补足。其具体实施情况将作为今年机构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本标准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