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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2年人力资源市场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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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7: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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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易编辑按】2012年,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我市组织开展调查,通过校验,共取得70390份有效问卷;其中,从事技能工种岗位人员占全部调查人员的50.3%。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总工种数达到603个,其中,分别按照初级职业资格、中级职业资格、高级职业资格、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进行细分的技能工种达到81个。

  一、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作用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水平进行宏观指导和调节。

  通过调查并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双方商谈确定的工资水平和企业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科学测算和评价,制订并公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引导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

  其作用:

  1、通过向社会公布目前人力资源市场上流动频繁、企业招用较多的各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工资价格信息,为人力资源供求双方在商谈确定某一职位(工种)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减少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人力资源市场运作效率,促进就业

  2、指导企业合理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可根据发布的人力资源工资价格信息,合理确定内部各职位(工种)的工资水平,理顺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同时,也为新办企业在确定员工初始工资水平时提供参考。

  3、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促进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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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运用原则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是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一种人力资源工资价格信号,它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指令性。

  因此,企业在运用指导价位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

  1、指导价位与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政府制订公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只具指导服务性质,企业仍应实行自主分配、员工民主参与的原则。因为工资指导价位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工资标准,企业和员工可以据此参考,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商定工资水平与工资标准。但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指导价位与“两低于”原则的关系。国有企业选择参考指导价位时,不能违反“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速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速度,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两低于”原则是当前国家调控国有企业分配的一种政策,具有指令性。企业应该有选择地运用工资指导价位,并把工资指导价位与“两低于”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