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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2年度单位申办引进在职人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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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31 15: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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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5号)

  本指南是2013年度用人单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操作指引。

  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业务另见《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办理指南》

  一、 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 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2、最近在本单位缴交工伤保险连续6个月以上的,加10分;3、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上述第2至5项所规定的投资纳税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 重要说明

  (一)人才引进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申报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公示通过人员,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撤消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各项分值计算以撤消修改后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

  如撤消修改后再次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年龄上限的,市人力资源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二)关于人事档案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档案情况(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干部及工人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办理调干、调工的,须委托市人力资源局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商调档案(须与本单位毕业生档案托管机构一致),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受托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三)关于拟引进人员身份确认的问题

  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对市外在职人才引进采用综合量化的评价方式,不改变拟引进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仍按调干、调工、招工区别办理招调手续。

  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和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的按调干办理;工人身份的,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

  干部身份及工人身份判断可参照附件《关于干部、工人身份判断指引》(页码 )

  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工及调干的,市人力资源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为准。

  (四)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发改部门文件要求及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子女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一并申请随迁(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1、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子女随迁,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即可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1.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属继子(女)的。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

  2.随迁子女与招调干部(工人)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属异地随迁的。

  3.申请人存在超生情况并自依法处理之日起满五年的。

  (五)已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或正在办理政策性随迁业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

  (六)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请人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四、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无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的参保信息、居住证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交参保信息单及本人居住证。

  2、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征信报告信息,无需提交个人信用证明(个人信用信息一年内有效)。《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详见附件(网址: www.szpcs.cn )。

  3、系统自动比对深圳市血液中心的献血信息,申请人献血7个工作日后,系统填报人才引进信息时,系统自动读取献血信息,并计算献血积分分值,无须提交任何材料。(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无偿献血积分有关事项指引》见 页码)

  4、系统自2013年6月15日起自动比对申请人在我市拟引进人员体检医院的体检信息(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于6月15日后体检人员,申办人才引进时无需提交体检表。(详见附件体检《 》)

  五、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在深工作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部门信息。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届时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分值“本人签名”处签名,呈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部门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在户籍地无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唯一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为30天,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进行在线验证,以便人力资源部门网上核实,查询方式详见附件8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页码);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呈报单位对学历、学位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负责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学位验证报告》签名确认。

  学位验证信息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学位验证部门核实。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电话:25985107)

  4.学历为中技毕业证书的(需同时持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及学历为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需同时持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5.学历为高中学历的,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中毕业证明。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包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专项能力证书(包含一级、二级、三级)(系统比对、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如属在我市参考的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后未发放证书的,可提交网上打印的查询页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网址:http://www.gdosta.org.cn/ )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关于2013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文件登录网址查询:http://www.szhrss.gov.cn/ztfw/jdkh/tzgg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验原件,收复印件),还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详见: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深人社规[2013]5号)。

  (六)近五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七)表彰荣誉材料:近五年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八)投资纳税材料

  1、个人所得税积分,只需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2、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是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是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人才引进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信息,无需提供纳税证明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

  (九)近五年内社会服务材料

  1、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复印件)

  2、近五年内深圳市义工服务积分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义工服务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3、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社会组织出具。(《深圳市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

  注:上述(六)、(七)、(八)、(九)项近五年和近三年时间表述为距申请人网上成功提交信息日的最近60个月或36个月,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上述材料。

  (十)专利材料:在专利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十一)居住情况材料: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及身份证(不核原件,收复印件)

  配偶是深户的才须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配偶是非深户的不需提供。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2013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3.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2.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

  3.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详见《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十五)近一年内《深圳市人才引进体检表》

  申请人须到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申请人于2013年6月15日后体检的,人才引进业务系统自动比对体检结果,无需提交体检表。

  申请人于2013年6月15日之前体检的,需提交体检表原件。体检表须贴本人照片,并有体检结果、医生签名和体检医院盖章。详见《 》

  注: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十六)《深圳市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呈报单位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七)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呈报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完整的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呈报单位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无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但如因学历材料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姓名及身份证号不一致或姓名或身份证号曾有变更的,需同时报送学籍档案;如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学籍档案的,呈报单位需另行提交申请人学籍档案。

  六、办理流程

  (一)确认身份及办理方式

  在网上申报前,申请人及呈报单位根据前述重要说明第(二)、(三)项判断本人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

  (二)网上申报

  1、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申请人填报信息后经用人单位提交;也可由用人单位为拟引进人员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

  申请人填报信息后经用人单位提交(建议用人单位选择此方式):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 “在职人才引进”,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本人身份(干部或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选择呈报单位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用人单位经办人联系,经单位审核后,由单位经办人在系统提交。

  单位经办人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在职人才引进”,系统将显示本单位拟引进人员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用人单位填报信息并提交:

  已进行人才引进立户的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业务申报”——“在职人才引进申报”——“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选择在户籍地是否有工作档案及调出单位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依据所填信息测评打分,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选择“测评并提交”。

  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如申报调干、调工须委托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商调档案并由受托的代理机构向市人力资源局呈报申报材料;如申报招工,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由本单位系统提交信息并呈报申报材料;或选择委托市人力资源局认可的代理机构提交信息并呈报申报材料。

  备注:如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业务可选择委托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将其申报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如在我市社保部门参保身份证号码与当前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子女数”栏,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和本人重组家庭的继子女(含合法收养)。

  3、如 “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录入。

  4、“调出单位名称”及“档案保管权调出审批(主管)部门”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5、申报信息须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6、呈报单位及拟引进人员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呈报单位承担。

  (三)信息预审公示

  1、对系统申报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网址:www.szhrss.gov.cn)。公示期间,系统显示为“已锁定待预审”

  呈报单位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查看公示结果。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2、对于系统申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信息成功提交后,点击选择人员姓名,根据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四)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呈报单位须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本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并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办理调干及调工: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含人事档案)。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用人单位,须由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商调人事档案,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委托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由该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

  办理招工:如系统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则由代理机构统一报送。如系统未选择委托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则由用人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到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公示通过后90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呈报材料(调干及调工审核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报准确,分值核算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分值核算后未达到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身份(干部或工人身份)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填写不准确的,当场告知需要更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呈报单位按照要求更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更正信息后分值不足100分且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更正信息后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最高年龄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的,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申报信息修改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待公示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重新提交后,等待公示。

  2、公示期间系统已锁定信息,不能撤回修改。公示通过但市人力资源局未受理书面申报材料的,如修改非关键信息(不包括呈报单位、姓名、身份证号、房产信息),且距最近一次成功提交信息日不满60天的,呈报单位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后,积分仍达100分以上的,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无须再次公示),并根据系统提示重新打印呈报表格。

  注:如修改呈报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信息,或距最近一次成功提交信息日已满60天的,系统提交后再次纳入公示。

  3、书面申报材料已受理尚未获审批的,如修改非关键信息(不包括呈报单位、姓名、身份证号、房产信息),且距最近一次成功提交信息日不满60天的,呈报单位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经修改后,积分仍达100分以上的,呈报单位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无须再次公示),并根据系统提示重新打印呈报表格,呈报单位按表格要求签字盖章。(无需回户籍地重新盖章)。

  注:如修改呈报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房产信息,或距最近一次成功提交信息日已满60天的,系统提交后再次纳入公示,所有呈报表格须重新签字盖章(需回户籍地重新盖章)。

  4、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修改或(终止)撤消申报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招、调用员工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信息,但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人才引进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打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待“办理状态”为“审批通过”时,呈报单位退回原《招、调用员工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并重新领取。

  (终止)撤消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并退回原《招、调用员工通知》及入户人员信息卡。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八)查询进度

  单位查询:信息提交后,呈报单位登录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在职人才引进”——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申请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九)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招、调通知”,呈报单位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

  (十)后续事项

  1、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引进人员凭《招、调用员工通知》、《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及工作单位办理工作及档案关系转移、户口迁移等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引进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人员信息卡》)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拟引进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相关组织部门出具转移介绍信到我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

  取得《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后,需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