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12年欠薪保障费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全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代征。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2012年2月25日第一次代征本年度的欠薪保障费,未征收到帐的,将在3月底进行第二次征收。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2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咨询电话: 12333)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