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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捐助中心接收捐赠物资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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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4 11: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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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确定捐赠物资是否属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二、当场清点捐赠物资,如来不及当场清点的,经捐赠者或捐赠单位同意后可运回清点,再及时按实际清点数量通知捐赠者或捐赠单位。

  三、如所接收的捐赠物品不易运输或不适合在贫困地区使用时,接收人应当场询问捐赠者是否同意变卖或调剂,征得同意并由捐赠者签字生效后统一进行调剂。

  四、如实填写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捐赠日期、物品名称、物品数量、资金数额及接收人。

  五、在建帐登记后,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统一的收据,并对他们的捐赠表示感谢。

  六、对捐赠的特别贵重的物品,应专门建立有关资料档案,妥善保管。

  七、向捐赠者开具捐赠证明和颁发捐赠证书,并再次感谢他们的捐赠。

  八、接收捐赠使用全市统一的接收捐赠登记表、接收捐赠物品明细表、接收捐赠证明、包装袋。

  温馨提示:深圳市各区捐助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接收社会捐赠物资范围表 深圳市捐助中心接收捐赠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