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为做好我市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使深圳捐助救灾管理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社会捐赠物品的程序和管理
1、接收。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接收深圳市民和其他爱心人士自愿捐赠的款物,做到交接清楚、妥善存放;热情接待捐赠群众,以诚对人,以礼待人。
2、登记。对每一次接收的款、物,细心登记,如实填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日期、物品名称、物品数量和资金数额,并出具收据交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的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
3、仓储。接收到的物品应及时、妥善的存放在专用仓库,严格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对捐赠物品进行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霉等工作。
4、调剂。对使用价值不大或不太方便运输的物品,若捐赠单位(个人)同意变卖处理,则由捐赠单位(个人)签字后统一进行调剂,变卖的资金全部计入捐款收入,进入捐款专户管理。
5、包装。接收的物品要进行清理、消毒、分类包装,并严格防火、防腐、防水,务必妥善管理。
6、运送。接收的衣物储存到一定数量时,呈报市民政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将物资及时运送到对口帮扶的贫困地区。定向捐赠物品,则按照捐赠人(单位)的意向进行运送。各区接收的物品,统一送市捐助中心集中调拨。
7、公告。对接收和发放捐赠款物的情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负责全市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工作,各区级捐助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捐赠资金进行接收管理,业务受市捐助中心指导。
2、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设置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3、捐赠的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为定向和不定向使用。定向的:为捐赠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受益地,由市捐助中心直接把资金拨到受益人或受益地;不定向的:捐助中心将捐赠款存放在专户,到一定额度时,由市捐助中心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民政局审批,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再从市捐助中心的社会捐赠物资专户中调配给受益人或受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