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与我市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关系合法有效,以个人申报方式入户的人员无迁入家庭户(含挂靠) 条件的,或以单位申报方式入户无迁入家庭户(含挂靠)和用人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代理入户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集体户。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按照招调人员入户须知提供入户材料;
2、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单位委托代理的,提供加盖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印章的有效人事代理协议复印件不验原件,指标卡未体现用人单位的,需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申请名单或社保单);
3、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及配偶无房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用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无法开立集体户的书面说明(单位申报人员提供)。
三、办事机构
入户地公安分局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民警审核无异议的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