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具有职称资格证书并被单位聘任为相应职务的,提供聘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0)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三、申请受理机关
社保机构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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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事程序
社保机构养老保险部门(窗口)于每月2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20日后申报的次月处理。
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
请注意: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已采集指纹的,由社保机构于受理申报之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经办人或员工本人须在受理申报之后30个工作日内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回员工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