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件】
(一)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并无产权争议;
(二)房地产已经初始登记;
(三)房地产无查封等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四)当事人已依法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书,共有财产分割的已签订分割协议书,房地产交换的已签订交换协议书;
(五)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应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强制性转移房地产的;
(七)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已经其产权部门批准同意的;
(八)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已按规定付清地价款;
(九)属政府福利性商品房须经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拆迁补偿的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十一)登记为共有房地产的,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十二)收购或合并企业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十三)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十四)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决定房地产转移的;
(十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条件。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下载链接: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详见第 3 页);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事易温馨提示:
【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受理。 【决定机关】 由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审批。
【程 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申请人交纳税费后领取《房地产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房地产证》,有效期在《房地产证》载明。
【收 费】
收费标准:转移登记价的1‰,登记价值超过人民币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