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供养偿付的核准于2010年9月9开始实施。
[ 申请材料 ]
1、1-4级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在社保部门结案签字时领取《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员工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或《关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提供生存状况证明的通知》。
2、1-4级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在每年3月和9月按时提供生存证明:
(1)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待遇的社保部门确认生存状况;
(2)不方便到社保局的伤残员工或供养亲属邮寄用人单位、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居住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和手持当年当月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一张。
[ 办事程序 ]
(一)申请人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1、申请材料核准通过的,受理部门续发其原来待遇;
2、申请材料没核准通过的,受理部门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再提交或邮寄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证件,无有效期规定,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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