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易编辑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资料提供要求:
一、设立税务登记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二、设立税务登记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每页均需盖章。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户等按个人管理的纳税人可用发票专用章或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设立税务登记各类纳税人提交资料:
A 、单位纳税人(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材料
详见文章: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单位纳税人) 表格下载:《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B 、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提交材料
详见文章: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个体纳税人) 表格下载:《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C、临时纳税人提交材料
详见文章: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临时纳税人) 表格下载:《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D、无证户(指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提交材料
详见文章:设立税务登记需提交资料(无证户) 表格下载:《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设立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A、纳税人填写《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表格(可到办税大厅取),备齐资料到深圳地方税务局各办税大厅申请办理。
办理地址:深圳地方税务局(分局)地址、电话
B、若设立税务登记所需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经税务人员审核、录入,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发放;资料不齐备,需要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深圳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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