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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疑难问题解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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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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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疑难问答汇总

咨询内容:
你好,我妈今年85岁,于1983年从广东梅州迁入深圳,目前一直没办理过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综合医疗保险.请问现在能否办理上述保险.谢谢.
回复内容:

你好!养老要在原户籍社保机构办理。医疗可以参加。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户口随迁入深圳且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外地老人,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咨询内容:

请问以下两个问题:

1.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未到期公司辞退,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可以有失业金领取的吗?

2.失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

回复内容:

你好!非深圳户籍的员工不可以领取失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三)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四)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五)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咨询内容:

您好!有以下二个问题请教一下:

1. 请问新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会什么时候起实施?

2.旧条例中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其中的“月工资总额”是指当月的还是上月的?通常当月申报时,当月的实际工资还没出来的,是指上月的?

回复内容:

1、人保局已向市政府建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具体实施待市人大通过即实施。

2、月工资指员工的当月实际工资。另外,社会保险的征收和待遇偿付以每年7月1日为起始月份进行调整。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咨询内容:
你好,我是深户,今年五月初换了工作,但是新的单位把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320)作为我交社保的基数,请问深圳市深户最低交社保的基数是多少,如果公司以1320为基数,社保扣费会按深户的最低标准自动扣费吗?·····谢谢回复。
回复内容:

你好!缴纳养老、综合医疗、生育医疗保险、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本市户籍员工,月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非本市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月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缴纳失业、住院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的。缴纳工伤保险是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还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

咨询内容:

我是2000年12月17日以夫妻分居条件经市劳动局调令调入深圳的。当时实龄39岁。

此前在内地国有特大型企业已连续工作18年。现正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事宜。按深圳市的文件,我来深圳前的18年工龄要视为缴费年限有一个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咨讯过区社保机构相关部门的人员,有说不要缴的,有说要缴的,莫衷一是。

请市局就此问题给一个正确的答案,并解释一下,以解心中之惑,以便顺利办结退休手续。急!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六条:

“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下列标准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超龄年限,按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计算;补交比例,按30%+超龄年限×1%计算。”

根据以上条例及有关“超龄年限”的规定,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工人身份35周岁以上、干部身份45周岁以上的便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直至2001年2月1日后调入的人员才涉及到《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所以当时您虽是以夫妻分居的条件调入本市,但仍需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今年随迁入户的。2008年开始在深圳交社保,2008年之前在外地交社保已经7年,最近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根据我在社保局网站所看到的有关缴费年限的咨询答复,社保局答复称:根据目前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经我市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调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视为本市的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合并计算。非经我市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那么缴费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请问深圳市社保局如何执行社保法第19条的规定?

回复内容:

你好!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66号文)正式实施。根据国办发66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2011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与国办发66号文和社保法的规定不一致,目前,我局已向市政府建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养老条例》),落实国家的政策规定。

按照《特区养老条例》及其实施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招工、随迁、购房入户等方式入户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以外的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同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根据你所述,你是今年以随迁入户的方式迁入本市,不是通过劳动、人事部门调入本市的,在《特区养老条例》修改前,你在内地参保的年限目前不能与深圳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特区养老条例》重新修改后,我局将按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