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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报考中提供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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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1 09: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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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职鉴办〔2011〕16号

各相关鉴定机构、个人:

  近期,我市要求直接报考高等级职业资格的考生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参加此类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工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并根据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意见,特明确相关工作年限需提供证明材料如下:

  一、用人单位出具的证实考生具有相关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证明需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为考生出具证明单位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经营范围必须与所报考职业(工种)相关。

  三、考生本人的社保卡。

  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获取考核资格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或考核成绩,两年内不得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附:工作证明(样式如下图所示)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工作证明

  兹有我单位_____(同志)于_____________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专业年限为____年,现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工种)____级职业资格考试,特此证明。

备注:此证明仅作报考职业资格证书凭据,不作其他用途。本单位对此证明真实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