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招调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八)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九)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代理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
注: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调入我市人员超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起征年龄的,应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对于需要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在调入单位、拟调入人员明确知晓而且愿意按规定缴交超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调入申请。
个人申办招调条件: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九)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的。
符合基本条件规定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五)规定人员须在38周岁以下;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人员须在35周岁以下;第(十)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
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注: 1、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申报适应条款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上限须在48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招调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