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单位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办事易温馨提示:此两表由网站申报生成,登记表中所填内容须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法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
办事易温馨提示:
1.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由毕业生毕业院校出具,不得自行涂改。
2.毕业生推荐表且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注: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申报时未毕业的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查看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不收复印件)。
(四)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注:1.专升本毕业生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及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其他毕业生不需提供。招生录取名册一般留存学校招生办公室或者档案馆,可由学校相关部门复印并加盖部门公章。
2.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
(五)毕业生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张纸上)
(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接收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毕业生),户籍未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户口簿。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审批类毕业生需提供。
1. 本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本人三方签订,不需政府人力资源部门确认。
2.本协议书中须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毕业生本人及毕业院校的签章,注明签订日期。
3.无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需同时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4.不得将入户事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条件。
(八)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审批类毕业生需提供。
1.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须对工作内容、参保、工资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应为2年以上。
2.不得将入户事项规定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婚姻、配偶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注: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2.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迁户人员应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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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可以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中的相关规定。
3.已婚人员须提供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
(十)随迁子女政策说明及材料
注: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拟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的可办理异地随迁子女,但须提供随迁子女户口簿(含首页)及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