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8年起,凡是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在办理招调迁户手续时,需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政策性迁户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
⒈所需材料
⑴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⑵全家户口本。
⑶一孩生育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⑷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
⑸属招调工的,提供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的招调员工预审信息。
⑹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⑺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⒉办理部门
迁户人员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⒊办理程序
迁户人员持1项规定材料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材料,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员如对受理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⒋办理时限及结果
对迁户人员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补充材料,应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迁户人员,并自迁户人员补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对材料有疑问需再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迁户人员。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迁户人员属二孩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
该类人员到相关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