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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入户申请审批表,点击下载

  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和宝安、龙岗两区派出所接到随迁入户申请时,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申请并开具回执;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并告知理由;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申请条件:·夫妻分居随迁入户的条件 ·老人投靠子女随迁入户的条件 ·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的条件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统一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按申请时间统一排队审批,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

  随迁入户已获批准的,特区内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申请回执和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领取户口准迁证,宝安、龙岗两区直接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申请人持准迁证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申请材料:·老人随迁入户的申请材料 ·子女随迁入户的申请材料 ·夫妻分居随迁入户的申请材料

时限
  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按受理入户申请的时间顺序统一安排审批。当年入户指标用完的顺延至下一年审批。

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收费
  收取《准予迁入证明》工本费人民币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