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假日期间,有些劳动者仍旧辛勤地“战斗”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对于他们的加班费应如何计算呢?应当明确的是,“补休”还是“补钱”是不能随意的,必须依法确定。
加班费标准如何确定?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规定,今年的“两节”假期可以细分为两类,分别是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其中1月1日(元旦),2月2日(除夕)、3日(春节)、4日(初二),4月5日(清明节),5月1日(劳动节),6月6日(端午节),9月12日(中秋节)以及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些日期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其余18天假日为休息日,在这些日期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基数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此外,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能否以“补休”代替?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代替加班费呢?这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加班。
由于法定节假日是亲朋欢聚、举家团圆的好日子,这种机会是平时很难得到的,自然显得重要和珍贵,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价值哪一个更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作了区别规定,从其第二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的表述可以推断出用人单位只有对休息日可作出或者支付报酬、或者安排补休的选择,也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调休,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调休来代替加班费的。
具体来说,元旦等11天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在这11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而不能以“补休”代替。其余18天假期,用人单位既可以支付加班报酬,也可以安排职工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