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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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不同性质的单位,需要提供不同的资料。以下是5类性质单位分别需要提供的信息:(1)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3)企业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供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
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供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